公告日期:2024-12-3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
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第三章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限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 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 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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