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中天服务 指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 指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次发行 票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纪投资有限
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纪投资有限
《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指 公司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
《缴款通知书》 指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缴款通知书》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向深交
《发行方案》 指 所报送的《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盛证券/保荐机构 指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立信中联、立信中联会计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 指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指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见第 18 号》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中国法律、法规 指 律、行政法规,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有关规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20603-27 号
致: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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