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深 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1996年10月在深圳注册成立,现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8-19楼。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的主要产品是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烟标、中高端知名消费品牌的彩盒包装及镭射纸/膜、烟膜等包装新材料,以及新型烟草制品。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2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研究开发支出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8“收入”。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5“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港币、印尼卢比为其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 金额大于合并利润总额的 5%且大于 200 万元
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 单项计提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0%以
项 上且金额大于 2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项目投资金额大于合并净资产总额的 1%
重大承诺 承诺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大于合并净资产总额的 1%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收股利、应 单个项目大于合并总资产的 0.1%
付款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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