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民主、审慎合规、责任明确、风控有力的投资管理体系,实现对投资活动从项目前期、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投后评价、项目退出等程序的闭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资本性投入活动。公司投资行为可分为主业投资和财务投资。
主业投资可分为建设类投资和并购类投资。
建设类投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出资购置各种生产经营用资产而形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行为,对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安全和环保改造除外;
并购类投资:公司以发行股票或现金方式收购主业相关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投资行为;
财务投资:非主业对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非主业企业股权、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金融理财、期货交易和外汇交易等,公司基于主营业务避险目的而开展的期货交易、外汇交易和闲置资金购买银行金融理财除外。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境内投资行为应该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备)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公司境外投资行为除应遵循投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报批(备)手续外,还应遵循中国政府要求的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并履行必要的报批(备)手续。
第二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总裁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总裁有权对子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名。
第九条 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 5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 5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长有权委派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以下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下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不超过 30,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不超过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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