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10 15:43:07 股吧网页版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1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5-00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已按照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大于本次判决金额,公司后续将予以冲回。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新 01 民终 4986 号】,就现将有关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在实施鄯善石材工业园区道路 PPP 项目过程中,原审被告履
行了有关出资义务,第三人支付了有关款项。原审原告就联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未按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未按期归还拆借款的违约金、承担造成的损失及保全保险费、保全措施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邮寄送达费等费用,合计 95,218,926.19 元。

该案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
【(2023)新 0109 民初 1180 号】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融资、付款的违约金 39,515,536.12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 1,928,055.94 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 5,000 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 44,778 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23,100元;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义务 43,116,470.06 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 539,529.16 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为 517,894.63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283,391.94 元,由被告负担 234,502.69 元,邮寄费 120 元,由被
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 21,634.53 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该案件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均提起上诉,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将此案发回重审(不

服标的:43,116,470.06 元);2.一、二审法院诉讼费由被上诉人

承担。该案件二审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开庭审理,判决如下:1.

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9

民初 1180 号民事判决第 3、4、5 项;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

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第2

项;3.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

新 0109 民初 1180 号民事判决第 1 项,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

融资、付款的违约金 39,515,536.12 元”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

付未按期融资、付款的违约金 34,404,251.53 元”;4.驳回新疆昆

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新 01 民终 4986 号】为二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完结诉讼、仲裁

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受理法院/ 涉及金

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 仲裁委 额(万 进展阶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