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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20:23:02 股吧网页版
达意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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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达意隆包

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

行有效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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