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化工: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联合丰元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7-25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子公司联合丰元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7月23日召开的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办
理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丰元)作为公司控股88%的
子公司,主体资格等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对联合丰元拟办理的授信业务提
供担保是合理的,符合有关规定之要求,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
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之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本次担保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姜德利 梁仕念 锡秀屏
二00 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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