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09-09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
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2009 年9 月8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200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2009 年8 月20 日召开的公司二届董事会七次
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2009 年8 月2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200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 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宜明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2009 年8 月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
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09 年9 月8 日下午2 点5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 年9 月7 日~9 月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 年9 月8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9 年9 月7 日下午15:00 至200 年9 月8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其资格合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
份115,466,459股,占公司总股本222,984,000股的51.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127,550股,占公司总股本222,984,000股的0.0572%。
经本所律师审核,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 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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