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对 2023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351A017438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准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致同所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的内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公司连续亏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5.13 亿元,流动负债余额高于流动资产余额为 91.15 亿元,资产负债率升至 179.65%,存在大额受限资产以及逾期债务,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所述,2024 年 3 月 1 日,福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
重整,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正式受理文书,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且公司虽进入预重整阶段,但目前尚未提供各方认可的重整方案,后续重整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债权人以及法院的认可。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惑的主要事项,并且正在积极筹措资金,但资金筹措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未能充分披露消除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公司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并说明公司管理层就资产负债表日后未来 12 个月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上述事项仍然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应对计划披露不充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同时该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作出评估或延长评估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致同所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发表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由于致同所无法就公司消除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改进措施的可行性以及未来重整方案能否按计划实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致同所无法判
断保留意见事项对公司 2023 年12 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或者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要求的说明的影响。” 由于致同所无法就合力泰公司消除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改进措施的可行性以及未来重整方案能否按计划实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致同所无法确定与该等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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