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关于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22 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江西合力泰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
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4 年 12 月 23 日,贵
院裁定批准《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西合力泰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为江西合力泰,管理人负责监督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
2024 年 12 月 30 日,江西合力泰向管理人提交了《江西
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公司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江西合力泰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监督期届满或者江西合力泰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
管理人将向贵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为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信托合同的签署、重整费用的支付等。
二、对债权受偿方案执行工作的监督
(一)偿债现金支付或提存的进展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来源,本次江西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偿债现金由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力泰”)提供。根据合力泰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发布的《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合力泰重整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 19.15 亿元转增股票受让价款已经全额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其中包括了应当向江西合力泰债权人清偿债权所需的偿债现金。因此,截至 2024 年 12月 30 日,应当向江西合力泰的债权人清偿债权所需的现金已经全部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后续将根据债权人债权确认情况及提交受领偿债现金的银行账户信息情况及时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二)转增股票登记的进展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来源,本次江西合力泰和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偿债股票由合力泰提供。结合已获福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合力泰重整过程中将以其现有总股本 3,116,416,22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共计转增 4,362,982,708 股。
根据合力泰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重整计
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合力泰为执行重整计划而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合力泰为执行重整计
划拟转增的 4,362,982,708 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合力泰总股本增至 7,479,398,928 股。上述 4,362,982,708 股转增股票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专用账户”)。
(三)对向留债清偿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工作的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江西合力泰决定予以保留的,则就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在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予以留债分期清偿。针对融资租赁物江西合力泰决定予以保留的,由公司按融资租赁物的评估价值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分期清偿的条件向融资租赁债权人进行回购。在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江西合力泰可以按照裁定确认金额及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方案向前述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留债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后续偿付安排。
根据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审查情况以及公司决定保留/剥离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司应当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等共计 9 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融资租赁债权人的部分
债权予以留债分期清偿。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江西合
力泰已分别向签署 9 家按照重整计划涉及留债分期清偿的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 4 项标准。
三、对签署信托合同工作的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为优化江西合力泰资产结构,并进一步提高债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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