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今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刚刚,证监会官方网站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形式,对康美药业案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回应称,康美药业连续3年实施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次法院依法对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康美药业案在处理过程中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
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了最大权益。
发言人说,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的示范意义重大,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这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具体而言,首先,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了应有责任。
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其次,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
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再者,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
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
存在三方面区别
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它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它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发言人表示,这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了!
康美药业受损投资者如何确定、如何拿到钱?
记者朱文彬孙越
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也称“集体诉讼”)一审判决出炉,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实控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目前已知的判决金额最大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做出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助于投资者的索赔和执行,有助于进一步打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受损投资者范围如何确定?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因为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之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不能得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救济,因此,关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确定关系到案件原告范围的最终确定。
根据判决,广州中院以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并阐述了三点理由:一是自媒体质疑报道的主要内容,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同;二是自媒体揭露内容引发了巨大的市场反应,康美药业股价在被自媒体质疑后的两周内急速下挫近50%,与上证指数、行业指数的走势存在较大背离;三是揭露文章虽然仅是首发在自媒体而非官方媒体,相关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的百度搜索指数和咨询指数暴增,成为舆论关注重心,满足揭露行为的广泛性要求。
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
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涉及5.5万余名投资者,损失测算的工作量非常大。广州中院专门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测算报告,该公司是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保基金公司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多次反复测算,并出庭接受了原被告各方的质询。
判决显示,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选取了医药生物(申万)指数作为比对指数,并采用了“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将每个投资者持股期间的指数加权平均跌幅与个股加权平均跌幅进行对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
有律师表示,聘请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测算是目前法院审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通行做法,“个体相对比例法”充分考虑了每个投资者持股的个体差异,与其他计算方法相比,更为精确地核定了损失金额。
根据广州中院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通过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投资者实际能拿到多少钱?
虽然投资者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一审胜诉,但目前尚未知晓各诉讼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
根据康美药业公告,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公司拟于11月15日以网络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如相关重整计划获债权人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集体诉讼的债权将作为公司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最终获赔情况将以公司公告的重整方案为准。
如公司重整计划无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及强制退市,投资者可能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期待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康美药业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期待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常态化推进。”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推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需要充分发挥投保机构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有两家投保机构,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结束后,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可以更好地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的开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