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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3 16:35:10 股吧网页版
濮耐股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LAW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http:// www.guantao.com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7099 号
致: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参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9),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河南省濮阳县西环路中段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百宽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2024年9月18日下午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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