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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9:05:07 股吧网页版
启明信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行公司或收购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汽)拟委托出行公司就其持有的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信息或上市公司)198,854,344股(比例48.67%)的股份全权行使除股份收益权(含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的收益等财产性权利)、股份处置权(包括股份的转让、赠与或质押、划转等处分权)以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权利(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委托管理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以下简称本次免于要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免于要约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出行公司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免于要约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出行公司/收购人 指 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启明信息/上市公司 指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一汽 指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一汽就其持有的启明信息198,854,344股股份(占
启明信息总股本48.67%)委托出行公司全权行使除股
本次股份委托管理/ 指 份收益权(含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
本次收购 的收益等财产性权利)、股份处置权(包括股份的转
让、赠与或质押、划转等处分权)以外的其他所有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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