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提名提出建议。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成员是否按照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亦称为提名委员会主席)1 名,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及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
《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背景以及职业经验;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意见,对公司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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