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为进一步完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聘任不少于 3 名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必须占公司董事
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 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或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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