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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8:27:38 股吧网页版
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下称“本次终止和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终止和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说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或报备,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和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公司本次终止和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亦不对相关会议审议的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

1、2023年6月15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7月14日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2023年7月25日,公司作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该等公告,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89万股,授予对象共计3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相关出资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2-00017号)予以审验。

3、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共计110万股,须在该等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确定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2024年6月15日,公司作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根据该等公告,公司未能在上述有效期限内确定预留部分授予对象,该等预留权益已失效。

4、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共9名已因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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