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对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义务,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单位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关联交易事项;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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