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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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41号
致: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4年12月12日下午2:3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2: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臻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2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79人,代表股份658,413,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08,493,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5人,代表股份49,920,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7人,代表股份51,756,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35,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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