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零售行业和连锁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各门店、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采购、百货、招商等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公司内审部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内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含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的实施,跟进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审;
(二)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审计委员会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办理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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