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即可开展。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