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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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233 号
深圳湾 1 号 T1 座 2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丁含春律师、卜凡耀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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