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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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870 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董靖政律师(简称“本
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188 号研发楼 120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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