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09-24
致: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08-049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齐
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08 年3 月1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 年5 月30 日080423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现就下述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发行人支付收购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75%股权的
收购款的时间的核查[反馈意见之一(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04 年
11 月20 日作出决议,同意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汕头市齐
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75%)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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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
年11 月21 日作出决议,同意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汕头市
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5%)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于2004 年11 月21 日作出决
议,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受让汕头市齐心实
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
(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于2004 年12 月23 日作出
决议,同意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受让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的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
具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5%)。
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29 日与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
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25 日与香港新荣文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分别签订了《合资经营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中外合
资经营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编号为24658677 的交通银行支票存根以及交通银
行深圳红荔支行2004 年12 月17 日出具的发行人2004 年12 月10 日
066041-01-8003312873 账户交易明细,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10 日向汕
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预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00 万元。
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25 日委派陈进贤、陈钦发为汕头市齐心文具
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新荣文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 年12 月
25 日委派陈群为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董事。
汕头市潮阳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5 年1 月21 日以《关于“汕
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合资中方股权转让的批复》(汕潮阳外经贸
资字[2005]02 号)批准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汕头市齐
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75%)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
自批准之日起“承担权利,并按此比例承担一切经济风险、责任”,并批
准发行人与香港新荣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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