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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齐心文具: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9-24

致: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08-049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齐

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08 年3 月1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 年5 月30 日080423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现就下述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发行人支付收购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75%股权的

收购款的时间的核查[反馈意见之一(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04 年

11 月20 日作出决议,同意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汕头市齐

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75%)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

年11 月21 日作出决议,同意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汕头市

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5%)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于2004 年11 月21 日作出决

议,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受让汕头市齐心实

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

(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于2004 年12 月23 日作出

决议,同意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受让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的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

具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5%)。

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29 日与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

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25 日与香港新荣文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分别签订了《合资经营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中外合

资经营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编号为24658677 的交通银行支票存根以及交通银

行深圳红荔支行2004 年12 月17 日出具的发行人2004 年12 月10 日

066041-01-8003312873 账户交易明细,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10 日向汕

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预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00 万元。

发行人于2004 年12 月25 日委派陈进贤、陈钦发为汕头市齐心文具

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新荣文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 年12 月

25 日委派陈群为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董事。

汕头市潮阳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5 年1 月21 日以《关于“汕

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合资中方股权转让的批复》(汕潮阳外经贸

资字[2005]02 号)批准汕头市齐心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汕头市齐

心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 万元(占汕头市齐心文具制品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75%)以人民币3,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

自批准之日起“承担权利,并按此比例承担一切经济风险、责任”,并批

准发行人与香港新荣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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