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09-24
致: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GLG/SZ/A1764/FY/2009-005
引 言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齐
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聘请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08 年3 月1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2008 年7 月30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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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于2008 年3 月20 日呈报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
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为
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及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6 月30
日,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
间调整为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2008
年7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及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验证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内容如下,该等决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3.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额为3,120 万股。
4.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
间,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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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发行的拟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7.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为采用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
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8.发行人拟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的资金投资
于文件管理用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碎纸机生产线建设项目、装订机生产线
建设项目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其中
文件管理用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拟投资人民币9,955 万元,碎纸机生产线建
设项目拟投资人民币9,735 万元,装订机生产线建设项目拟投资人民币
5,027 万元,国内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投资人民币5,000 万元。
9.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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