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15 18:59:07 股吧网页版
洋河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洋
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 15: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
都大道 118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 名,所持股份数为 721,583,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899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1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02,486,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6.717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72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124,069,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4.617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2026 年度现金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22,661,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 1,374,0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102,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5%;反对 1,374,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2%;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