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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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Fax: +86 21 23563299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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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定于2024年12月4日下午14∶30
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吴跃栋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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