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10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东方园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
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
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截至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 2023 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 577 号《复
函》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主要内容
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东方园林管理人《关于提请法院许可北京东方
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称:东方园林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能够维持公司营运价值和重整价值,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方的利益以实现重整目的,且公司具备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基础。故管理人认为东方园林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许可东方园林继续营业。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东方园林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东方园林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仍正
常运转,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且公司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及东方园林向本院提交《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分析意见》《关于请求准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方案》《自行管理职责分工方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管理承诺书》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方案》,认为东方园林具备相对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具有自行管理的实际可行措施,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经公司自查并结合管理人调查,管理人未发现东方园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东方园林亦已就此作出书面承诺,管理人认为该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本院认为:综合本院查明的情况,东方园林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东方园林管理人已经拟定管理人与公司的分工方案,明确双方职责,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东方园林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其继续经营、推进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东方园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机构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陈莹
联系电话:010-59388886
电子邮件:orientlandscape@163.com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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