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于 2024 年12 月 23 日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重整程序。
一、概述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 577 号《民
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查明:2024 年 11 月 22 日,法院作出(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东方园林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东方园林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管理人。经法院许可,东方园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东方园林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东方园林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由出资人对重整计
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2024 年 12 月 23 日,东方园林重
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提交时间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且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经核查、统计,表决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定通过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法院审查,东方园林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有关企业的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各表决组通过。
综上,东方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将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
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
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 2021-202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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