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12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4.1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出现本规则第 9.4.18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
公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
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
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4年 11 月 25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重整相关程序性工作正加快开展,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推进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具体情形 是否适用
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
报告。
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
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
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2024)京 01 破 577 号《公告》,通知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向管理
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 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公司重整案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
3、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 577 号
《复函》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 4 名重整投资人(含联合体)签
署《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2024年12月13日,
4 名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履约保证金。2024 年 12 月 20 日,4 名重整投资人已提供不
低于剩余未支付重整投资款的资金到位证明。2024 年 12 月 25 日,各重整投资人
已履行《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
5、2024 年 12 月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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