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4)东园破管字第 25 号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22 日,贵院作出(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民
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重整,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东方园
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 年 12 月 23 日,贵院作
出(2024)京 01 破 57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园林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东方园林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现管理人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向贵院作如下汇报: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严格监督东方园林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各项执行工作。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东方园
林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
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重整投资款不低于 6 亿元;
2.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
签署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签署外贸信托-玄武 25 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已支付不低于 6 亿元的重整投资款
根据管理人、东方园林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应在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转增股票对应的剩余重整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重整
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约 7.94 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重整投资人具体付款情况如下表:
受让股票数量 受让股票单价 已支付的受让股
序号 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称 (亿股) (元/股) 票总对价(亿
元)
1 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 8.00 0.66 5.28
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1.00 0.66 0.66
3 国寿财富东能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0.50 1.00 0.50
划
4 国寿财富东能贰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0.50 1.00 0.50
划
5 深圳市申南招平协进投资合伙企业 0.50 1.00 0.50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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