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大 成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 方园林环境 股 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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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相关文件和资料,且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有关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口头陈述和说明,该等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口头陈述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数
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印章是真实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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