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6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326号
致: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
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
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公告,并
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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