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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22:02:40 股吧网页版
公司热点|投资者诉讼日海智能案件一审判决,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额1014万元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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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晚间,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2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索赔金额为2112.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合计为1014.65万元。

  ▲日海智能公告截图

  公告透露,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对李琪、徐周等22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上述22名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金额为2112.15万元(含部分原告变更诉请标的金额),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合计为1014.65万元。

  新增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日海智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琪赔偿投资损失493,790.41元。深圳中院驳回了原告李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日海智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周等21人赔偿投资损失9,652,663.95元。深圳中院驳回了原告徐周等21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海智能称,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应对上述案件的上诉相关工作,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预计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核后为准。

  11月19日,日海智能曾发布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4年8月23日以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3件,涉及金额合计20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6%。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金额合计434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金额合计1644万元。

  2024年1月3日晚,日海智能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日海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2018年对持股73.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商誉的影响,导致2018年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2020年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

  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2020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万元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2020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2021年多确认信用减值损失314.34万元。

  三、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2019年1月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签订《重庆联通水土3号楼IDC机房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将相关IDC机房设备租赁给重庆联通使用,设备租赁期为96个月,占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10年的80%,且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继续租赁则出租方应免费租赁给承租方。根据规定,该业务构成融资租赁,但日海智能未将该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0年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502.76万元,2021年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3.78万元。

  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对相关5个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合计对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多记213.12万元、多记368.29万元、少记1,015.54万元、少记1,706.07万元。

  相关事项对日海智能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虚增3,343.32万元、虚增368.29万元、虚增878.12万元、虚减3,014.19万元,分别占日海智能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5.13%、1.5%、348.41%。

  相关事项导致日海智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3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日海智能10月31日发布三季度业绩公告称,2024年前三季度营收约23.13亿元,同比增加11.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794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2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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