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分别向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其中,深圳证监局就立信中联所因审计日海智能2020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对立信中联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决定:立信中联所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16.98万元,并处以433.96万元罚款;薛淳琦和李春华被给予警告, 并分别被处以80万元、50万元罚款。上述合计罚没781万元。
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立信中联所日海智能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立信中联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立信中联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深圳证监局另案查明,日海智能2020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传虹)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2020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日海智能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中联所对该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立信中联所未勤勉尽责
立信中联所对深圳传虹相关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深圳传虹股权转让的会议记录、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亦未见对深圳传虹报告期内、转让日以前的财务信息执行审计或审阅程序;未充分关注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未发现公司前述会计核算错误;就相关应收账款事宜向深圳传虹发函询证,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虽在审计底稿中记录系通过替代测试程序进行确认,但未见替代测试程序获取的支持性证据。此外,日海智能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春华、金某敏,经查金某敏未实际参与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签名由他人冒签。
立信中联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立信中联所在上述审计工作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薛淳琦为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审计项目承揽人、现场负责人,实际履行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对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李春华为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二人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立信中联所、薛淳琦和李春华均申辩请求减免处罚:第一,已勤勉尽责。审计进场时相关交易已经完成,其未接受委托对深圳传虹进行审计,相关公司亦未配合提供审计材料,其无法对深圳传虹实际运营能力及未来收益能力进一步验证和判断,且日海智能应对相关错误承担主要责任。第二,系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代金某敏签字,金某敏知悉该事项且未提出异议。第三,处罚过重,深圳传虹股权转让事项对案涉审计报告影响较小,拟处罚金额高于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薛淳琦还提出,其不应负主要责任。
对此,深圳证监局经复核认为:
第一,在案《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约定,由立信中联所为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应遵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根据在案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立信中联所未勤勉尽责。
第二,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审计底稿中相关签名均非金某敏本人签署,金某敏询问笔录显示,其未授权他人代签日海智能2020年审计报告,亦未参与相关年度审计工作,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涉案违法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推翻。
第三,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相关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不同,深圳证监局已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罚,并无不当。
第四,在案多人询问笔录共同显示,薛淳琦为案涉项目承揽人、现场负责人,实际履行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应对相关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综上,深圳证监局对当事人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169,811.24元,并处以4,339,622.48元罚款;
二、对薛淳琦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李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天,浙江证监局的另一则处罚决定书披露,立信中联所及注册会计师俞德昌、陈小红因在嘉澳环保(603822)的2021-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问题,被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具体问题包括未按计划执行控制测试、未对在建工程转固事项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工程支出审批单异常、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复核专家工作及底稿记录与归档存在疏漏等。
浙江证监局指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俞德昌、陈小红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俞德昌、陈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天眼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于2013年。法律诉讼信息显示,立信中联所有27宗司法案件。其中,2024年以来,因清算责任纠纷等,立信中联所涉及9宗司法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深圳证监局对立信中联所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当日,日海智能一并被罚。
日海智能(002313)1月3日晚间公告称,当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日海智能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经查明,日海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监局认为,日海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从事无线通信模组的研发与销售、通信设备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通信工程服务业务。
经营业绩方面,日海智能近年来陷亏损泥潭。2020年至2023年,公司扣非净利润分别亏损8.47亿元、2.21亿元、12.58亿元、3.94亿元。
2024年前三季度,日海智能仍未扭亏,实现营收23.13亿元,同比增长11.99%;归母净利润-7942万元,同比增长54.50%;扣非净利润-7158万元,同比增长62.96%。
值得注意的是,日海智能资产负债率近年来逐年攀升,已由2020年末的65.52%升至2024年三季度末的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