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3 至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三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新股发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准,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条 下列人士/机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2 日以通讯方式(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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