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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药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 2:45 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
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永红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605,1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50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7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3,626,2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488%。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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