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3 19:52:13 股吧网页版
久立特材: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4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及实施进展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8)。

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了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8.0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
币 27.53 元/股(含),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实施了回购股份,并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8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的每个月前 3 个交易日内均公告了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上述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此次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3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9 月 3 日,符合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中关于实施期限的要求。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累计 15,606,6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60%,最高成交价为 19.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8.69 元/股,成交总金
额为 299,825,318.9 元(不含交易费用等)。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实际实施情况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总经理王长城
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和 2024 年 3 月 1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
司股份 5,800 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

六、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15,606,6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回购股份
目前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