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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