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
地址:天津市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保利国际广场9层
电话:86-22-838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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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赛象科技、公司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
修订稿》 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
法》 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
(修订稿)》 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章程》 指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员工持股指导意见》 指 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33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赛象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赛象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赛象科技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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