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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3 20:26:56 股吧网页版
格林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十三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 劳动人事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经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
作出决议,以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将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依法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4164303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
2,333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公司股票被终
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初始发行了 28,184,100 份全球
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并超额配售了 2,818,400 份 GDR,前述 GDR 合
计 31,002,500 份,按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310,025,000 股 A 股股票,并
已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中欧夏令时间)和 2022 年 8 月 26 日(中欧夏令时
间)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GEM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A
栋 20 层 2008 号房,邮政编码 518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2,629.155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12 月 28 日至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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