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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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365-003 号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赵永刚律师、赵涛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6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14:0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公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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