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4-10
关于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2〕1-14 号
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冕木业公司或公
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
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
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
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科冕木业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科冕木业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科冕木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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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
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
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
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科冕木业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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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冕木业公司或公司)前身系大连科冕木业有限
公司,为 2003 年 8 月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大连科冕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制有限公
司的批复》(商资批〔2007〕854 号)批准,大连科冕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2 号文)的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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