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6-26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 公司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及
相关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
知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
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00 时在中山区中山九号东塔 2403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因航班延误,无法
主持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公司董事孟向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就《会
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63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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