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3-14
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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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关股东
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咨询意见
致: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冕木业”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来电咨询为股东
NEWEST WISE LIMITED(以下简称“为新公司”)和敦化市东易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易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申请解除限售事宜,提供本咨询意见如下:
经查,科冕木业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下述承诺:
1、 为新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魏平女士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
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2、 东易投资承诺:“自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大
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所
持有的股份。其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所律师认为,为新公司承诺的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科冕木业可以按每年不
超过公司发行上市时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5300 万股)的 25%的比例,
分 4 年为该股东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等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根据为新
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平女士所做之承诺,为新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
动,公司董事会将自行监督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执行。
东易投资在科冕木业上市之时所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600 万股,在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之后,东易投资分别于 2011 年、2012 年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262.50
万股。截至本咨询意见出具时,东易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337.50 万股尚未
解除限售,对于该部分股份,科冕木业可以按每年不超过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该
部分股份 25%的比例,分 4 年为该股东申请办理全部解除限售的手续。东易投资
所持有公司股份在解禁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
相关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咨询意见》签字页)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周卫平 周卫平
刘 霞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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