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通知说明原因。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参会监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过半数签署后即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者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委托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尽职守。连续两次(含两次)未尽职守的监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解任。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对有关议案经讨论后采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或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形成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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