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外,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公司要求进行现场陈述。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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