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下称“问责”)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发现的第三章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应及时向问责指导委员会通报,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济处罚,包括:减发工资(减发工资的金额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
(六)在有关的薪酬考核中,扣减占考核满分 1%-20%的分值(扣减分值的数额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
(七)责令赔偿损失:被问责人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公司因此而受到全部损失。被问责人因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赔偿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在有关行为中出现过失的,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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