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以上1、2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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