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蓉字(2025)法意字第 57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 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 Tianfu 2nd Street,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P.C.:610000
Tel: +8628-87039931 Fax: +86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5)法意字第 57 号
致: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宁雪伶律师、梁家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周五)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239 号 N 区 29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王晶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