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间,同德化工(SZ002360,股价5.66元,市值22.74亿元)公告称,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约1.7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同德化工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山西证监局认定,对同德化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张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总经理、董事邬庆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宁,未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有鉴于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同德化工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